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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东北师范大学化学学院本科生离校请销假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7-10-29   访问人数:

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加强学生离校管理,根据《东北师范大学本专科生请销假管理规定》,化学学院特制定《东北师范大学化学学院本科生离校请销假管理制度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制度》),细则如下:

一、请假程序及审批
(一)夜不归宿、在晚十点半之前不能按时归寝、出校时间超过12小时等离校行为需向辅导员和学院主管领导请假。
(二)除节假日外,学生必须坚持在校学习,未经准假,不得擅自离校。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、返校。学生因故不能上课、需要离校或不能按时返校时,均须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。
(三)学生离校请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提前一天进行当面请假。如有极特殊情况,则必须使用电话或书面材料进行请假,事后当面销假。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,须提前一天告知辅导员。
(四)学生因病请假,在校期间须凭学校医院证明。外出期间一般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。急诊或特殊病例不能正常请假者,须持县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补假。病假两周以内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,经学院党委副书记批准,两周至四周经院长批准,四周以上经学生处批准。
(五)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,如确须请事假,必须具备本人书面申请和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,并认真填写《化学学院本科生离校请假审批表》(以下简称《审批表》)和《化学学院本科生离校安全协议书》(以下简称《协议书》)。辅导员签署意见后,交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批。
(六)由于去异地进行教学、培养等原因的离校,必须具备本人书面申请、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接收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,并认真填写《审批表》和《协议书》。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,交学院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。

二、离校学生必须保证本人和家长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,并按要求阅读和填写《审批表》和《协议书》,服从规定的各项条款,并由本人签字,《审批表》和《协议书》经由辅导员和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生效。

三、下列情况按旷课处理:
(一)未按程序要求请假,或未经准假擅自离校、缺课,不返校住宿的;
(二)校、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,私自不参加的;
(三)没有按时、按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的;
(四)节假日未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、返校未请假的。

四、一学期内病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天,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,超过者,应予休学(或退学)。

五、旷课者,按《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条例》第十六条处理。

六、《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条例》第十六条,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旷课累计10—19学时的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旷课累计20—29学时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旷课累计30—39学时的,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旷课累计40—49学时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五)旷课累计50学时(含)以上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六)平时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,军训、劳动、社会实践、教育实习、专业实习等每天按5学时计算。

七、本《管理制度》最终解释权归化学学院学生工作组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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